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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8〕20号

 成文日期:200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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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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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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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4-11-30Powered by